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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因房价上涨毁约 中山有41名卖家成被告

来自:中山日报 日期:2016-06-17 11:36:45 4636 次 分享到:
导读:
今年上半年,中山楼市的升温已影响到了二手房交易。6月16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院今年1-5月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总体案情。数据显示,该院今年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去年上涨100%。其中,有四成卖家见房价上涨毁约拒卖,被判要赔偿买家数万元违约金。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应诚实守信,反悔违约要承担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典型案例一:业主委托中介卖房,见房价涨幅大毁约拒卖
         刘某是港口镇某小区的业主。2015年11月29日,为解决资金问题,刘某与附近一中介公司签订了速销协议,由中介公司通过网点、网络及媒体广告等对刘某的房产进行集中推广。协议约定,刘某卖房实收房款58万元。
         后来,买家邓某看中刘某的房子。2016年1月16日,中介公司通知双方到场签署相关文件。邓某签名同意付6万元定金,以58万元买下这套房。但他签名按了指模后,卖家刘某反悔了。
        刘某以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价格没有经他最终确认为由,拒不签署其他文件,后来还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了。买家邓某后将刘某告上法庭。买家和中介公司都称,中山房价在2016年初涨幅很大,刘某认为房屋出售价格偏低,于是反悔不同意出售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找到买家以58万元卖出房子,没有违反速销协议的约定,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房价最终是要他确认的。因此,刘某构成违约。法院判令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刘某向买家邓某支付6万元违约金。而邓某已经交的6万元定金,也将由中介公司退回。
        ■典型案例二:签合同后拒收房款不交楼,卖家最终支付7万违约金
        2016年1月12日,何某、谭某与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何某、谭某向周某购买坐落在港口镇兴港大道某房的房屋。合同签订当日,何某、谭某如约向周某支付定金4万元。
        但是,周某收取定金后不久就后悔将房屋卖给何某、谭某。他既不收取剩余定金,也不办理交楼及房地产过户手续,造成何某、谭某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收楼及过户。随后,何某、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何某、谭某及周某一致同意,解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周某于一次性支付何某、谭某7万元,了结双方的纠纷。
       【法院解读】
        商品交易应恪守诚信
        记者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2016年1月至5月共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431件,收案数是去年收案数(218件)的近2倍。其中,民一庭2016年1至5月共收102件,是去年同期36件的3倍,涉及房价上涨卖家违约的案件有41件,占收案的四成。
        第一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文辉介绍,2015年底至2016年初,受深中通道消息利好的影响,我市火炬开发区、南朗、东区、港口等镇区楼价上升较快,导致部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的业主为获得更大利益拒不履行生效合同,引发大量纠纷。
         张文辉提醒,现代商业社会,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诚信做人、遵守契约精神更为重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诚实守信。眼见楼价上涨就做出违约行为,不仅有损自身声誉,而且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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